《建设和平社会法(2026年)》经王家公报发布,自2026年8月24日起正式施行,为源于政治冲突的案件设立特赦机制,涵盖2005年至2025年间的相关行为,同时设立委员会负责裁定权利、终结案件并为获得特赦者删除犯罪记录,但腐败案、刑法第112条案件、致人死亡案及侵害私人权益案件不在特赦之列。
今日(8月23日),王家公报网站发布《建设和平社会法(2026年)》,该法律将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建设和平社会的机制,并处理以往政治冲突所带来的影响。
该法律的核心内容,是对因政治冲突或政治动机而参与政治集会或进行政治表达的人士给予特赦,适用范围为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发生的行为,具体罪名及条件以附于本法之附表为准。
然而,该法律亦规定若干类型的罪行不适用特赦,包括:腐败或渎职罪、刑法第112条规定的罪行、导致他人死亡或依第297条规定造成他人重伤的罪行,以及侵害私人权益的罪行,即行为人须对非国家机关的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运作机制方面,该法律规定设立"建设和平社会委员会",由总理或副总理担任主席,职权包括审议并裁定某人或某行为是否符合特赦条件、受理申请、制定相关规程,以及向国会提交报告。
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相关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在法律效力方面,获得特赦者将免除刑事及民事罚款责任,并不视为曾受有罪判决。
若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或检察官审查阶段,则予以终结;若案件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则予以销案;若当事人正在服刑,则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立即予以释放。此外,国家机关还须删除或更正相关犯罪记录,并就属于国家机关权利的损害赔偿部分终止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上述特赦不影响非国家机关的其他人士因相关行为所受损害而依法提起诉讼或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对于实施不在特赦之列的违法行为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第112条罪行除外),可申请制定矫正、治疗及康复计划,以特殊措施替代刑事追诉,或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予以终结案件。
在工作时限方面,建设和平社会委员会须自首次会议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工作,但可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90日,最多延期2次。
在法律附表所涵盖的罪行范围方面,涵盖多类与集会及政治冲突相关的罪行,例如:危害王国内部安全罪的部分条款,如第113条中有关预谋或共谋实施罪行的部分、第114条及第116条至第118条。
此外,还涵盖部分恐怖主义罪行、妨害公务罪、危害公共秩序罪、侵入罪、毁损财物罪、抗拒或阻碍公务员罪,以及依重要法律所定的罪行,如《紧急状态行政管理紧急法令》《公众集会法》《计算机犯罪法(2017年)》《陆路交通法》及《枪支法》。
除此之外,还涵盖违反国家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NCPO)及民主政治制度改革委员会(CDR)所发布的公告或命令而构成的罪行,具体条件及细节以法律附表为准。
本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为处理约20年政治冲突所引发的案件而建立了一套法律机制,由委员会逐案审查,同时对严重罪行及特定类型罪行划定明确界限,不在特赦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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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平社会法(2026年)》核心内容摘要**
**特赦时间段及条件:** 对因政治冲突或政治动机而参与政治集会或进行政治表达的人士的相关行为给予特赦,适用范围为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发生的行为,以附表所列法律及罪名为准。
**不予特赦的例外情形(第3条):**
- 腐败或渎职罪
- 刑法第112条所定罪行
- 导致他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的罪行(第297条)
- 侵害私人权益的罪行,或行为人须对非国家机关的特定个人/特定群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运作机制(第4条至第6条):** 设立"建设和平社会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担任主席),拥有就特赦资格作出终局裁定的权力,负责受理申请、制定规程并向国会提交报告,委员会裁定为终局裁定且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
**法律效力(第7条至第9条):** 使违法者免除刑事及民事罚款责任,不视为曾受有罪判决;案件处于侦查/检察阶段的予以终结,处于法院阶段的予以销案,正在服刑的立即释放;国家机关须删除犯罪记录,并就国家机关权利部分终止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损害赔偿程序。
**私人民事权利(第10条):** 不剥夺因相关行为受到影响的其他人士(非国家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未成年人措施(第11条):** 对于实施不在特赦之列的罪行(第112条除外)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制定矫正治疗康复计划,以特殊措施替代刑事追诉或予以终结案件。
**工作时限(第12条):** 委员会须自首次会议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工作(可延期,每次不超过90日,最多2次)。
**附表所涵盖罪行范围(重要示例):**
- 危害王国内部安全罪(第113条第(1)(2)项,仅限预谋/共谋叛乱部分;第114条;第116条至第118条)
- 恐怖主义罪行(第135/1条至第135/3条部分)、妨害公务罪、危害公共秩序罪、侵入罪、毁损财物罪、聚众/抗拒公务员罪
- 依《紧急状态法令》、《公众集会法》、《计算机犯罪法》、《陆路交通法》、《枪支法》所定罪行,以及违反国家维持和平秩序委员会(NCPO)或民主政治制度改革委员会(CDR)公告/命令而构成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