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签署总理府驱逐出境新规定,8月28日起施行,采取严厉措施处置违法外国人,以恢复社会安宁与安全。
2026年8月27日,泰国皇家公报网站发布《2026年总理府驱逐出境规定》,该规定由总理阿努廷·参威拉恭于2026年8月26日签署公布。
上述规定的颁布,旨在使与驱逐出境相关的法律执行更加迅速、高效,并自在皇家公报上公布之日的次日起正式生效。
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良好道德与公共安全。起因在于发现无论是合法入境还是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士,均存在违反法律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规定授权内政部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向内政部部长报告,以对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外籍人士,以及利用或支持上述行为的人员发出驱逐出境令,将其驱逐出王国境外。
对于因犯罪行为经终审判决定罪并从监狱释放的外籍人士,部长有权立即下令驱逐出境。本规定所涵盖的违规情形如下:
以违反移民法的方式入境或居留于王国境内;以违反外籍劳工就业管理法的方式非法就业;以违反外国人经营法的方式非法经营;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官方文件;触犯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以及作为第1至5项违规行为的主犯、教唆者或从犯。
在与惩教部门的协调程序方面,惩教厅厅长须将上述外籍人士的姓名、国籍及案件卷宗信息,在"距离释放出狱不少于15天"前,转交内政部常务次长,以便迅速研究发出驱逐出境令。该命令亦可同时附加"禁止入境泰王国"的期限规定。对于法院判决缓刑或罚款的情形,司法院办公室须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内政部常务次长,以便即时处理。
在人权原则与遣返方面,发出驱逐出境令须遵照相关法律、内阁决议及国际义务。官员将被驱逐者遣返其原籍国;若无确定国籍,则遣返至该人入境泰国前所申报的最后居住国。
关于危险情形及遣送至第三国的例外条款:若有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驱逐出境令发出之日起7天内,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以安全为由(面临遭受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被强迫失踪的风险)申请将该外籍人士接收至本国或第三国,且请求方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有被驱逐者的书面同意,则可予以移送。
在执行时限方面,依据外国请求进行的驱逐出境须在30天内完成,部长可延期,但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天。若超过期限仍无法将当事人送往请求国,官员须立即按照正常程序将其遣返原籍国或原国籍所在国。
此外,关于驱逐出境的相关费用,规定须按内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制定的规章执行。若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内政部部长的裁定为最终依据。






